县新农合医疗管理办法标准版-医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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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农合医疗管理办法标准版-医疗管理制度

县新农合医疗管理办法标准版/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已实施的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运行情况和我县被列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化解风险、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县采用“三级筹资,一级管理”的办法,即省财政、县乡两级财政、农民个人三级筹资,由县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实施年度,报销截止于次年2月底。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凡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简下放人员可自愿参加。实施后中途不得办理补、退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局、农办、民政局、计生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残联等相关部门为委员单位,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对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相应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筹资办法 第八条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资金专项管理,2007年度各级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65元,资金来源为: 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5元。 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5元,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 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 第九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取办法。 由乡镇政府负责向农民收取个人应交纳的统筹款,于实施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将统筹款、乡镇财政补助款,连同参保名册,以乡镇为单位,一次性上缴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县财政补助款于当年3月底前划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专用帐户。 纳入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独生子女父母、持证残疾人等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按《xx县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暂行办法》、《xx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试行办法》、《关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县政府对其个人统筹费补助标准不变。 第十条各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必须达到82%以上,低于82%的乡镇不得列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给付范围,但已交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农户,其医药费补偿资金由乡镇负责给付。 第四章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凡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以下待遇: 大病统筹报销。凡在本县定点医疗单位、省市定点医疗单位,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 15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至15000元部分报销50%;1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每人每年最高给付额为20000元。 乡镇卫生院住院、门诊小额报销:凡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参保农民,每次门诊的医药费用给予当场报销16%,门诊报销封顶额为200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药费用累计未达到大病统筹起付线1500元以内的,列入小额报销范围,出院时当场报销16%,参保人员在县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县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及小额住院费用均不予报销。 特殊病种大病门诊报销。纳入门诊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规定范围内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度精神病等四类病种。以上特殊病种需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其相关医药费在扣除自负部分后报销10%。最高报销封顶额为每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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