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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题-课程作业PPT讲解
第 * 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题 《土地争讼案件分析》案例分析 汇报人:XXXXX 01 概述 02 三种类型合同纠纷 03 合同效力拓析 Contents Page 目录页 第 1 页 第一章 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受让方,并由该受让方对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法律制度。其主要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剩余承包期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交换。转包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时最为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日益剧增且易于由此引发其他纠纷,同时,纠纷调处难度大、易于引发全体性案件。对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是正确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前提。 第二章 三种类型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殊情形认定 案例:西秀区七眼桥镇坡上园村的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进行转让产生的纠纷案件,因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即使转让已有十年之久,因违反该条强制性规定,故该转让合同无效。 案例:原被告口头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直至2004年被告互换来的土地因公路开发建设而涉及征收补偿费问题价值上涨,原告为获取利益以双方只是“暂时互换耕种”为由,要求换回土地。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成员之一未经其他成员同意擅自流转 第三章 合同 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 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1.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如果发包方借口监督而拖延表态或无法定理由而不同意转让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该转让合同无效。 2.如何正确理解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同意转让,而不能是默示或推定同意。转让合同要以发包方同意为生效要件,但若是发包方借口监督而拖延表态或无法定理由而不同意转让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合同 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 合同 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一种观点: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即将其视为不定期的互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依次观点,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有权解除互换合同。 另一种观点:互换合同不同于转包、出租合同,不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a. 互换合同性质的认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涉及互换双方原承包经营合同标的和承包关系的变更。互换合同与转让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转让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金的交换,而互换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需价金的支付。互换合同与转包、出租合同是存在根本差异的,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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