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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宪法”意义考正解读
第一章 汉语“宪法”意义考正(
汉语“宪法词,中国古亦有之。但晚清以前,其故训罕见,因而其词义或语义不甚明了。清 末以降,时有考释古语“宪法”的著述,且不乏见解,但多数考释者则深怀民族文化的情结,其动机在于力证中国古代已有类似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因 而不乏附会类比之说,最终未能明确古语“宪法”的真义。而今,中国法学界实用主义的学术追求,已导致古今学术传承的断裂,对法学语词本土渊源和原意的无暇或不屑考释,致使对古语“宪法”的 译释,多用简单的“以今释古之术”将其注解或翻译为“根本法”或“根本大法”。这种译释虽流传甚广,但因根据匮乏,一直使人疑窦丛生。在笔者看来,它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中国古“宪法”语词的真实涵义。
那么,在古代中国“宪法”到底是何意?它作为一个语词或称谓,究竟指称什么?它使用于两千年的中国古代文献中,有无词义的变化?并且,古今“宪法”词义究竟有无同一性和渊源关系?对诸如此类问题,我们有必要做出明确的解答。据此,本文拟对古汉语“宪法”的意义进行考证,以正古汉语“宪法”之义。
一、“宪”字的古义
汉语“宪法”一词首现春秋时期,晚于“宪”字出现数百年之久“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自春秋战国始“宪法”与“宪”就共存于多种汉籍文体,甚至同现于某一汉籍篇章,但后者较前者使用频繁和广泛。基于“宪”与“宪法”二词的渊源关系,我们要明了古汉语“宪法”的真正涵义,就必须从“宪”字或词的考察入手。
(一)“宪”的本义
今“宪”字古体即“憲”,在中国何时由何人所造,已不从考据。清末虽有论者说“‘憲’字造于仓颉”[1],但可能属于推断。古“憲”字的使用最早见 于周代中期,汉语古籍对“宪”字本义的解释,最早见于许慎的《说文解字》。《说文?心部》曰:“憲,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可见,要揭示“宪”的本义,关键是明了“敏”的含义。
汉末刘熙《释名》曰:“敏,闵也,进叙无否滞之 言也。”这里的“进叙”当作“进取’。《古今韵会举 要》集义曰:“敏《说文》:疾也,从攴每声:《广韵》:敬也、聪也、达也、增也。《增韵》:捷也。”《史记正义 ?谥法解》曰:‘敏,疾也,速也。”晚清段玉裁参照前训,在《说文解字注》中说:‘敏者,疾也。”宪字“从心目,心目并用,敏之意也。”对“疾”字的解释《古今韵会举要》集义曰:“疾《说文》:病也,从广矢声。一曰急也。徐曰:病来急,故从矢。矢,急疾也。 《增韵》:患也、恶也。”可见,自汉代至清末“宪”本义即“敏”,已无疑议。而“敏”的意义丰富,有患、恶、急、敬、聪、达等涵义。
古代“憲”的本义并非与“法”同义。从“憲”字 的构造看,从心、从目、从害,属于三字会意。其义共有两层:一是“憲”字从目心,其义为:目能明见,心能明知。二是“憲”字结构中的“害”部表达的是目见与心知的对象,形如“文”或“象物”。因古代训诂学家对“憲”字“害”部鲜有解释,因而近人对“害”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将“憲”的“害”部解释为悬挂之象物,即“实物的写象”,其象意为布法之形。例如清代考古 学家吴大澂在考释“大盂鼎铭文”中的“宪”时持有此意。他说:“《说文》:‘宪,敏也,从心目害省声。‘宪’与‘害’声义均不相近,似非从害声。《周礼? 布宪》注:宪,表也,谓悬之也。司寇正岁悬其书于象魏,布宪亦悬之于门闾及都邦国。此宪字正像布 宪之形,立表于门闾而悬书于其上也。”[2]后来刘师培对古“宪法”的解释中也持此意。刘氏说:“《说文》憲字下云:憲,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说文定声申其义曰:按从宀从心目识,丰犹简策也,宀犹屋下也。其说甚确。周代之时,正月之吉,六官之法,莫不悬于象魏,为万民所共观。象魏者,国 中之阙门也。”[3]在这里,刘氏将“害”字从“宀”解释为类似国中之“阙门”,将“丰”解释为“简策”的物象。实际上就是将古“憲”字的“害”部解释为悬法之象。
古“憲”字属部“害”的第二种解释,是将“害”解释为象物——“草盛之貌”,象意为国除害,引申义为“法”。比如,清末有考释者说:“‘憲’从害省文中从‘丰’草乱生貌,言治国家者除民害,如农夫之去乱草焉。”[4]
其实,上述解释的分歧在于对“害”字“丰”部的不同解释。前者将其解释为在国中阙门悬挂法律之形象,后者将其解释为乱草之貌。前者解释的根据是:古“憲”字“害”部的书写形体一上“宀”下‘‘丰”,为古代阙门悬挂的法书形象“宀”象阙门,“丰”象悬挂之书文。《古今韵会举要》释“阙”:“《说文》:门观也。徐曰:中央阙而为道,故谓之阙。又古今注,人臣至此则思,其所阙盖为二台于门外,作楼观于上,上员下方。以其县法谓之象魏。象,治象也。魏者言其状,魏魏然高大也。使民观之,因谓之观。”《周礼·天官冢宰》亦有记载:“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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