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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国际服务贸易

第九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的特征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据文献记载“服务贸易”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报告》中。1974年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 目前,由于服务的界定本来就很复杂,此外不同的国家和研究人员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有不同的视角,因此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处理有关贸易和发展问题的常设机构。它从过境这一视角来阐述国际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 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 一般人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4月签订了GAST,该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 ;(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卫星影视视听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服务、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出国留学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保险公司、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 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 。(如一国的工程师、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二)世贸组织的分类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并在征求各谈判方的提案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分别如下: 1、商业性服务。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列出的6类这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分别是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研究与开发服务 、不动产服务 、设备租赁服务 和其他服务 。 (二)世贸组织的分类 2、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主要包括邮政服务、速递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 3、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选址服务,涉及建筑物的选址;国内工程建筑项目,如桥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选择等;建筑物的安装及装配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维修服务;其他服务。 (二)世贸组织的分类 4.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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