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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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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全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 (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 (四)跨设区的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跨县(市、区)的。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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