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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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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我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又是税收政策变化的一个集中反映,工作难度大。为此,县局成立由分管所得税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综合、征管、法制、监察、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综合股,负责对全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税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汇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要求各所所长亲自挂帅,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安排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适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汇算清缴质量,确保汇算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税收服务 各税务所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汇算清缴培训辅导要到位,培训、辅导工作是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重点,县局拟于3月上旬对全县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各所结合实际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重点辅导,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税收业务问题,尽量减少征纳双方政策理解上的矛盾,尽量避免纳税人因申报错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为纳税人服务要到位,各所应向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公开税收管理人员和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的联系电话,对企业汇算清缴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问题,随时提供服务。三是问题情况要及时反映到位,各税务所认真收集汇算政策、征管、申报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反映上报,研究解决办法。四是对汇算清缴中的重大问题关注到位,各所要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制要素,完善税源监管;五是执法到位,在汇算中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做到合理合法。 三、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强化干部执法责任 在清缴汇算的具体工作中各所一方面要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在辅导中应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料记载,形成相应文字记录;对需要纳税人确认的事项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应按照规定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等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对辅导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及时调整。另一方面要要求税务管理人员严格审核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调整,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重点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汇算;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应予以退回,并责令限期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要认真审核,力求真实准确;对税务管理人员签出的申报表审核意见,要明确责任,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四、做好所得税备案认定工作、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县局要求各征收单位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在5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在汇算中,要加大审核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以推进建账建制工作。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地税机关为:属于事先备案的,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为主管地税机关。汇算企业符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分类表》(见附件)优惠内容的,汇算企业应主动与地税管理单位衔接,5月31日汇算工作结束前办理所得税优惠备案,未按规定事先备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结合汇算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进行认定。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完成特种行业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的认定。 (5)印花税核定认证工作 五、汇算清缴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汇算清缴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所得税管理体制规定,划归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各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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