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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解析
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的调研报告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连续正式出现在2015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是党的“三农”工作理念和思路的又一重大创新,具有深厚的时代背景和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基于当前无序的生产发展和滞后的产业链建设之间的矛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促进工业和服务业的管理、技术、资本、人才等现代要素更多更紧密地融入农业,提升农业发展及资源利用水平;有利于扩大农村产业规模和就业容量,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空间;有利于聚集农村人气和改善农村人员结构,促进农村社会繁荣稳定。
从国际看,产业融合已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产业经济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革新,建立在科技发展并不断融合基础之上的新型产业革命已风起云涌,正在带动社会经济系统日益广泛、剧烈而深刻的变化。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内不同行业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步伐不断加快,产业边界为了适应增长而日渐模糊或消失。从国内看,在新常态新要求下,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进行深度优化调整,产业发展与国际接轨、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发展的步伐空前加快。顺应形势、应对挑战,迫切需要推进农业与其他产业融合,通过借势发展增强竞争力。
农业产业融合几种基本业态
(一)农户主导型
农户主导型是指在产业链建设中,依托当地农户开发当地优势资源,并逐步由农业生产向农产品加工、营销以及乡村旅游等方面拓展,最终形成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农户主导型主要包括农产品地产地销模式、农家乐模式、家庭手工艺品产销模式等。典型的农户主导型,主要是依托当地农户开发当地资源,既延伸了产业链条,又开发了农业的多功能,让产业的增值收益完全留在了农村、留给了农民,是产业融合的一种典型案例。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其受农村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的限制,且完全依靠农民的积累会比较有限且速度较慢,发展这种模式往往会受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制约。
(二)农民合作社主导型
农民合作社主导型是指在产业链建设中,依托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和流通,将产业链条逐步由生产环节向加工和流通环节延伸,最终形成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农民合作社主导型主要包括合作社办加工模式、农超对接模式、农社对接模式等。实际上,农民合作社主导型是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综合体。农民通过合作社这个载体,实现了产业链条的延伸和产品的增值,并通过合作社的分配机制分享到了增值收益,是一种非常好的产业融合模式。同时,由于农民合作社主导型对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有较高的要求,合作社农产品须供给数量较大、质量水平较高、品类较为丰富,且发展资金和人才储备比较充足,一般合作社很难达到。此外,该模式的健康发展还取决于合作社运行的规范性及其产生的向心力,否则很难持续下去。因此,该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运行较为规范、人才支撑较为有力的合作社或合作联社。
(三)龙头企业主导型
龙头企业主导型是指在产业链建设中,依托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向前延伸产业链条,建立生产基地并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将产业链条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全过程,最终形成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龙头企业主导型主要包括“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等。如果说农户主导型与合作社主导型更注重产业链条的延伸,那么,龙头企业主导型更加强调价值链的完善,即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让农户分享到产业化的成果。
该类型的产业融合,其本质是通过龙头企业向农业导入先进要素并与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结合,实现对农业的引领和农民的带动。这种产业融合模式比较普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可复制性。当然,这种模式的成功运行,也需要几个先决条件。首先,公司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公司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有自己的品牌和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再次,要构建好系统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有效发挥合作社、协会、村集体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节约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企业与农户的稳定合作关系。
(四)“互联网+”型
与以上三种从主体的维度进行划分不同,“互联网+”型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物流手段,将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产品的销售半径延展至全国乃至全球,大幅度减少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是产销对接的典型模式。“互联网+”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对接,使生产者得到了流通环节的全部增值收益。当然,这种模式也受一些条件的制约,如产品知名度、稳定供应能力、物流运输能力、质量安全状况等,对经营者的网上营销水平要求也比较高。
二、发挥供销合作优势,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2016年是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全面推开的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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