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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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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细则

巴彦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 施 细 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城居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负责城居保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并对乡镇劳动就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街道办事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居委会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编办、目督办、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残联、广电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民政局、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居保试点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县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相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居委会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 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将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乡镇事务所、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事务所、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九条 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居委会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办。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或街道办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提供从业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县级以上接收地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同时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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