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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为了及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分别以通知的形式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上述关于授权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仍然适用。 此外,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 、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这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 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院级别不同,其报请复核的程序也有所区别 。 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后,是否有必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在审核案件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评议。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和证据。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 原审判决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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