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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如何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陈萍萍 监察建议权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拥有的一项权限。多年来,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通过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监察建议,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技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个别监察机关对监察建议权使用不当、被建议单位或人员重视不够等问题,影响了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因而也妨碍了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监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监察机关认为监察建 议不如监察决定,在法律效力上缺乏强制性;有的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把监察 建议等同工作建议,不认真、不严格执行监察建议,执行中出现了偏差。 2.随意扩大监察建议的使用范围。有的监察机关未按照《行政监察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提出监察建议,如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提请公安、审计、税务等行政部门予以协 助时也使用监察建议;在适用对象上,错误地认为只有监察决定适用于监察对 象,而监察建议则适用医生、教师等非监察对象。 3.使用监察建议随意性较大、不规范。1999年6月7日,监察部印发《监 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对包括监察建议书在内的28种 监察文书格式进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个别监察机关未采用规定的法 律文书,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较随意。如有的将监察建议与工作建议、工作提 醒、整改通知、督办通知等混用;有的不按照规定制作正式法律文书,不以书 面形式送达被建议部门或者人员;有的不告知被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 应当如何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4.确保监察建议落实的措施较乏力。对少数不认真落实监察建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有的监察机关没有采取有效制约手段,造成监察建议落空。 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1.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只有在以下十种情形下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其中,有八、九两种情形的,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一是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应当予以纠正的。“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是指拒绝执行法律、法规或者错误执行法律、法规,经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指因某些原因导致对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原则、精神的曲解或者误解,而发生执行上的差错以及因思想抵触或者渎职导致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形。 二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主要包括: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监察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监察建议只适用于被监察部门,即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用被监察人员。 三是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的。补救措施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给予赔偿等措施。 四是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主要包括:(一) 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三)奖励明显不 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五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根据检 查、调查结果,发现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了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 政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有权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监察部门和人员行政处罚。 六是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这项规定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新增加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监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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