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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理性思考
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理性思考
2013-11-28 15:06:2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包志清 熊伟伟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也是在超负荷的状态下运行,而执行难却是当下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经常出现“审而不执”的尴尬局面,当事人虽然赢得了司法判决,却得不到实体权益上的保护。因此,人们对于执行工作的质疑声越来越大,对于审执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审执分离的概念也是近几年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审执分离是否能彻底地打破当前执行难的桎梏,我们要审慎的看待,因为一旦审执分离后,其不具可行性,那摔坏的不仅是法院的执行权,更是整个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审执分离模式我们要理性的看待。 要缕清楚审判权与执行权到底是合好还是离好,我们就不得不就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模式演变和相互关系进行梳理。 审执合一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就彻底地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法统,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相应的民事执行权也进行了重新的设置。当时采取的是审执合一模式,法院既是司法审判机关,又是司法判决的执行机关。而法院一般都不设专门的执行机构,实行的是审判权与执行权一体并行的模式。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繁荣,各种民商事纠纷也成几何数字增加,这时的法院已经不堪重负,难以既抓审判工作又抓执行工作。这种审执一体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如果继续按照这种模式运行,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90年代时,法学学者和法理实务者,已经开始思考民事执行改革之路。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执行依据后,各法院开始逐步探索、实行审执分离模式。当时设立的执行机构,称为执行庭,依法行使执行权,专门负责民事执行活动。这一做法和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将审判权与执行权进行了隔离,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缓解了当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的困境。但总体而言,执行庭与审判庭并行,都属于审判工作,都具有审判性质,审判权与执行权都是在法院司法审判功能下运行,并没有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性质进行准确地定位和区分。其结果必然导致执行案件的沉冗,时很多问题积重难返。 直到90年代末期,我国又进行了一次执行改革。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为了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名称应一致,根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现状和趋势,新执行机构可称之为执行工作局。”在此《通知》的指导下,各法院都逐步地改执行庭为执行局。2008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最高院的执行局垂直地对各级地方法院的执行局进行监督、指导。执行局模式在法院内部进一步将执行权与审判权进行了剥离,但执行工作仍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执行权可以说是审判权的进一步延伸。 直至今天,又有不少的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认为:要实现执行工作高效化的运作,彻底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将执行权与审判权进行彻底地分离,在法院系统外设立一个平行的执行机构。这种想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在笔者看来,这种想法在现性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是缺乏基础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将审执彻底分离,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只负责审判工作,执行权由平行的执行机构负责,只负责执行工作,那其必然结果是:一方面,法院只需顾及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对于执行工作在所不问,只要案结就事了了,而执行机构在执行时就不得不面对一些难以执行的司法判决。因为这种语境下的法院只要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就可以了,对于判决执行的现实可能性就毋需考虑,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工作难与审判工作衔接。另一方面,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又不得不向执行机构申请立卷执行,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更坏的结果,还会导致两者之间“踢皮球”,相互推诿,使司法的矫正正义难以实现。 其次,将审执彻底分离,容易导致司法人员的懈怠。一方面,就审判而言,如果将审执彻底地分离,那么在审判阶段,审判法官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考虑执行方面的问题,只要保证判决的合法、合理性就可以了。审判人员就会懈怠下来,只顾及自己的审判。另一方面,就执行而言,审执分离后,执行法官只有等到法院的有效判决,才会帮助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但在这一过程中,一旦出现执行异议,或生效的法律判决被撤销等情况,执行人员就会懈怠下来,对于执行异议很难做出合法有效的审查,甚至出现审判与执行相互扯皮的情况。 再次,彻底地审执分离,将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正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固然法律的首要价值和职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失去了效率的约束,那公平与正义也就失去了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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