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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2015终极版
宪法笔记
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在我国,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的学科。
宪法学基本原理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词源的演变
我国:“宪法”一词古(王权下的典章制度;国家法令的颁布)已有之。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源自西方,通过日本传入我国。
《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墨子·非命上》:“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
管子《立政篇》:“宪法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孔颖达《尚书正义》: “宪,法也,言圣王法以立教于下。”
《韩非子· 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康熙字典》:“悬法示人曰宪。”
近现代汉语中的“宪”:清末立宪,日本明治维新“憲法”,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清末立宪时期,郑观应《盛世危言》,“立宪法”、“开议院”; 1908 钦定宪法大纲
西方: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组织、确立;罗马皇帝的敕令)--constiution(政府的组织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
语义的起源:古罗马皇帝的敕令
中世纪的教会规章和法律
中世纪后期的克拉伦敦宪章
1787年美国宪法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立宪主义
宪法的特征
作为法律的特征(相对于宗教、道德、政策、习惯)
内在道德: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可被遵守、稳定性
作为根本法的特征(相对于其他部门法)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关;【普通法律的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渊源)
宪法的渊源 详情 宪法典
*宪法典,即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法国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有时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确认为宪法的正式内容,宪法惯例也可能因时代的发展而被背弃。
*我国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按照遵循先例原则,“法官造法”;在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判决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本级法院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以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在法律适用中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详情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根据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主流)eg:法国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优点: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明确具体;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困难,社会实际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又由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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