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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控制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理性思考

对于国家控制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理性思考 郝云宏 【专题名称】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 【专 题 号】F10 【复印期号】1998年10期 【原文出处】《人文杂志》(西安)1998年04期第48~52页 【作者简介】郝云宏 西北大学经济系 邮政编码:710068 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经济占主体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较大比例;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这里,突出的一点就是国家必须控制国有经济,并通过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此,应作深入的理性思考,正确把握国家控制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理论意义和实证意义。   1.政府还是企业 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国家控制国民经济都不等于控制国有经济,更不等于经营国有资本。因为在这里,控制国民经济的“国家”与控制国有经济、经营国有经济的“国家”未必具有相同的涵义和职能。可以说,理解这一关系,搞清真正的控制主体,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剥离开来,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起点,也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国家控制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逻辑起点。这并不是老生常谈。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经济职能角度分析,国家一身二任,担负着两种不同的经济职能。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代表,国家执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政府职能,监督、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另一方面,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的代表,国家执行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人职能(也可以说是一种“企业”职能),维护国有经济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增值。 从经济利益关系角度分析,当着国家执行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职能,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管理和调控时,理应体现宏观经济整体利益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当着国家执行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人或企业职能,干预国有资本经营时,主要体现的是国有经济“局部”利益的要求,追求的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效益。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往往把社会主义国家兼而有之的上述两种经济职能和两种利益主体角色混为一谈,“政企不分”,结果是既影响了国家“政府”职责的公正性,降低了宏观经济效益,又干扰了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降低了国有资本经营效果。一方面,在国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时,并不一定是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体现宏观经济利益的客观要求,而是往往受制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压迫”,在政策导向和利益趋向上向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倾斜,失去了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可以说,国家在这里已经忘记了自己的“政府”身分,只记着自己是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代表,因而在实践中角色错位,行为混乱,利益扭曲,实际上成了“企业经营政府”。另一方面,在国家干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经营时,并不一定理解自己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代表的职责和权限,体现国有资本投资人的要求,而是往往受宏观经济利益的影响,把本该由整个社会承担和体现的经济职能一股脑压在了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头上,而不考虑后者是否应该以及能否承受这些压力,失去了一般投资人行为的“自利性”与“效益性”;或者受国有经济自身利益的驱动,“开绿灯”、“行方便”,在政策导向上优惠、倾斜,使国有经济持续占居远比其他经济成分更为有利和领先的地位,把国有经济本应体现出的公平竞争行为实际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寻租行为”。可以说,国家在这里也已经忘记了自己的“投资人”或所有者身分,只记着自己是上层建筑的化身,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因而在实践中角色错位,行为混乱,利益扭曲,实际上成了“政府经营企业”。这样一种角色错位、行为混乱、利益扭曲的现象,既可以比喻为政府既立交通规则,又当交通警察,还兼汽车司机,也可以比喻为同一条公路上的“双规则”运行——政府靠左行,企业靠右行,如此,则交通混乱、阻塞、碰撞等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产生上述不规范政府行为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政企不分”,职能混淆,还在于我们未能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宏观与微观利益关系的对立统一。我们往往过分强调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兼容性或统一性,忽视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以及与政府利益的不兼容性和对立性,以至于用政府利益代替了企业利益。其实,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它们植根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具有不同的利益导向。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利益是基于社会上层建筑所衍生的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政府职能”,它所追求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整体利益;而企业利益则是根源于自身独立的资产和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活动,它所追求的主要是自身的微观经济利益。即使是国有企业,由于其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资产经营活动,它所追求的(至少是直接追求的)也主要是自身的微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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