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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内容概要】 罗尔斯指出其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康德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公平的正义原则存在着一种康德式解释。本文主要通过比较论证来说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康德式解释,从而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并且评价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这一论点,进一步指出罗尔斯和康德理论的本质差异。
【关 键 词】 公平的正义 ,契约论 ,自律 ,原初状态
罗尔斯是现代契约论的最高成就者,他也一直强调正义论与传统契约论尤其是康德契约论存在着深刻的理论内在联系,是对传统契约论的一种抽象和升华。罗尔斯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强调所有自由的理性人的合理选择,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特征。其次,公平的正义原则产生的条件是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更是对康德的道德自律的借鉴和应用。但是罗尔斯正义原则带有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烙印,是以日常直觉信念为基础的,通过“反思的平衡”达到适用于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合理性的原则。因此有别于康德的先天道德律,缺乏绝对的客观必然性。
在罗尔斯《正义论》第40节中,罗尔斯指出“在平等自由的原则的内容和平等自由所确定的权利的优先性的意义方面,存在着一种对派生出平等自由原则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罗尔斯就此明确指出了正义原则与康德道德哲学的相关性,要了解这种相关性,首先要理解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平等的原则的选择及其论证。
一、公平的正义原则及其证明
罗尔斯《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区别于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把自由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和善,规定为良序社会中公民普遍遵守的首要原则,从而实现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正义原则是理性存在者的合理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的前提条件是假设原初状态中理性存在者排除一切偶然因素和特殊目的的自由选择。适用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状态的目标。
1、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
罗尔斯在解释其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时指出“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二者都不以偶然因素为前提,排除了特定目的,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所有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表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的原则”,确定和保障在社会体系中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差异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即政治、思想及财产等方面的自由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善具有绝对价值,自由只能因自由本身而被限制,对自由的违反不能因为更大的经济利益或政治特权而被补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更一般的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某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批评功利主义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替代性理论。罗尔斯提出正义优先于功利,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功利主义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总额的最大化,而忽略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康德的道德哲学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遵循绝对命令作为所有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律,彻底否定了以行为结果来进行道德评价的目的论,坚持按照纯粹实践理性而行动的义务论,他虽然提出了绝对命令,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其道德律只具有形式上的客观有效性和约束力,缺乏现实的执行力;罗尔斯正义论虽然也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但其目的是关注每个公民的利益,尤其是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而正义原则正是每一个理性的现代人能够广泛接受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如同康德的“心中的道德律”规范个人道德一样对稳定良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2、“公平的正义”的证明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在区分了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基础上得出的,其限制条件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具有先天的善良意志,只有按照善良意志行动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有道德的人。罗尔斯正义原则作为合理选择的社会契约理论,也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得出的,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P11”,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将调节所有次级准则,制定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罗尔斯把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称为“公平的正义”。
“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的突出创见,他的最大贡献不在于提出正义原则,而是提出了一种构建良序社会的程序,遵循纯粹程序正义便可实现正义。这种程序也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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