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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流程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流程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全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在工作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及时依法办理。严格审查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当事人和评估机构。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事项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登记制度,各种手续齐全、完备。同时作好报表上报,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一、对外委托评估
1、本院承办的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委托评估,各审判业务庭不得自行对外委托。
2、需要进行司法评估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委托评估资产所需的相关资料。案件承办法官要对案件资产的质量、数量、所在地点、证照手续、权属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填写《评估决定表》,一式四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3、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承办庭送交的《评估决定表》后,应审查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同时将《评估决定表》三份交还承办法官、一份存入对外委托司法拍卖档案。
4、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确认的司法评估事项,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到场选定评估机构。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同一评估机构的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采用随机摇珠产生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当事人下落不明缺席的,采用随机摇珠产生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委托书并办理完成对外委托评估的相关事项和手续(外地机构除外)。经办人员在送达委托时应要求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批注签收时间。
当事人在接到评估机构缴费通知后,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评估费用的,按终结评估处理。
5、当事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所在审判业务庭应认真审查,是否准许,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对重新申请评估的,其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本条第2、3、4项的规定执行。
二、对外委托拍卖和变卖
1、本院执行变现权中涉及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和变卖工作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执行,依法进行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
本院委托司法拍卖,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拍卖。
拍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并以电子竞价方式为主,传统拍卖方式为辅。保留价在1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的拍卖,应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需拍卖破产财产的,按本办法执行。
2、审判、执行部门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以拍卖方式变价处理财产的,应当制作《拍卖决定表》一式四份,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拍卖决定表》应当包含案号、案由、承办法官及联系电话、拟拍卖标的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以下材料,作为《拍卖决定表》附件,一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拍卖标的物的司法评估报告;
(三)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五)拍卖标的物现状情况调查资料,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标的物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瑕疵情况、归属及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六)拍卖的具体要求,包括拍卖标的物保留价、保证金数额、是否完整或分零拍卖、拍卖方式(电子竞价或传统拍卖方式)、拍卖费用的支付、拍卖佣金限额、成交价款支付期限、标的物交付期限、特殊资产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优先权人权利保障要求等;
(七)其他因拍卖需要应当移送的材料。
属国有资产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3、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拍卖决定表》及其附件,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收并对拍卖相关事项进行登记。
4、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人员在受理《拍卖决定表》后,应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发(2010)42号关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制作《选择司法拍卖机构申报表》,通过法院OA办公系统发送至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内勤邮箱。由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
5、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选择司法拍卖机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移送相关资料,并同时向重交所渝东分所发送拍卖委托书副本,函告其委托拍卖情况。
拍卖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法院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受托拍卖机构名称、案由;
(二)拍卖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等;
(三)是否整体或分零拍卖、拍卖保留价、拍卖公告媒体及要求、拍卖的时限要求;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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