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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52003
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2)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5)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6)没有其他较大风险。第十一条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第十二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三节担保决议权限第十三条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股东会议案中详尽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限额时由公司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控制之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其股东会批准,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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