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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陕西“枪下留人”案的再调查

对陕西“枪下留人”案的再调查董伟伏法了,但事情并没有随着延安刑场上的枪声的消散而结束,在新浪、搜狐等著名网站,每天都有多人参与讨论,全国各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没有一个刑事案像董伟案这样受到如此大的关注”。讨论的主要焦点是:董伟案一、二审律师以及学界、媒体提出的疑问有没有道理?陕西高院是怎样复查这个案子的?   带着诸多疑问,本报记者再赴西安、延安,对此案进行了更深入的采访。   一块墓碑两个忌日   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   行刑的枪声响起,27岁的陕西农民董伟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倒地伏法。备受国人关注的“枪下留人”案在司法上尘埃落定。   董伟当天就被送回家乡安葬了。在坟头上,立着一块石碑,上面写着:“董伟,27岁,2002年4月29日因疾寿终正寝”。这是上次行刑前立的,日期过段时间要改成“2002年9月5日”。   董伟的父亲董玉雄是在9月4日下午才知道董伟刑期的,当天,他连夜赶往延安,9月5日7时,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见到了即将赴刑的董伟,父子一年多未见了,这是最后的告别。法警给了他们3分钟时间,董伟对父亲说:“告诉妈妈不要急,我已经走上这条路,没有挽救了。”同时,他还告诉父亲,他有点东西在看守所,让父亲去取出来。   董伟所说的“东西”是一本日记本,里面夹着两张他和女友“梅”的照片。日记本封面上写着大大的两个字:“悔恨”。里面抄了很多歌词,有两封给女友“梅”的信,一页关于“去年那灰暗的日子”发生的“世上最倒霉的事”的回忆。   日记本里还写了些让父亲无法明白的话:“夜已深,还有什么人在狂乱心碎时,独自流血满面”,“我自己去死和你们让我去死,有什么两样,活着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开法院不是做买卖,顾客越多,就生意越好”……   董伟与宋阳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董伟与宋阳的品行与身份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在此前的报道中,有太多道德化的评价,但鉴于人们对二人身世的关注,记者对此进行了一些了解。   董伟被捕后向办案警官介绍,他出生于1976年2月23日,1988年初中毕业后一直到1994年都在老家子洲县务农,1994年至1997年在西安市蓝盾保安公司工作,1997年至1998年在西安灞桥派出所干联防队员,1998年在延安待业至今。在延安待业期间,他曾在电影院舞厅干过一段时间,出事前在做一些小生意,给工地送水泥。从此案的卷宗里可以看出,董伟曾找一个姓马的离异女人办过一个假身份证,户口变成了延安市人,名字是董峰。   宋阳,延安人,死年19岁,初中未毕业即出来开大车,帮人拉货,他的父亲叫宋延平,以收废旧物品为生,母亲是家庭妇女。   一审开庭后,董家与宋家在延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两家曾达成过协议,由董家拿出5万元赔偿宋家,董家交了2.6万元,正在四处筹集剩余的2.4万元的时候,一审判决下达了,判处董伟死刑,“董伟因无赔偿能力,不予赔偿”。法院退回了董家已交的2.6万元。   新合议庭的组成   记者在陕西采访时发现,当地法律界对董伟案显得比较冷淡,一个基本评价是:“这是一个普通而简单的刑事案。”   据悉枪毙董伟的终审裁定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并反复讨论”后作出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董伟被执行死刑后,由陕西日报独家刊登新闻消息,并于同时登载该案的刑事裁定书,以正视听”,此外,该院“拒绝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指示以及陕西省高院具体是怎么核查的,不得而知。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人员从裁定书上可以看出:审判长为张宽祥,审判员为韩均升、田伟、张聪利以及代理审判员刘仲屹。与上一次陕西高院二审的合议庭相比,增加了张宽祥和田伟二人。韩均升、张聪利和刘仲屹三人没变。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8月上旬,董伟家属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一份电报,“强烈要求张聪利回避此案,最好指令异地法院审理。”这一要求没有被采纳。   由于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这样整个董伟案实际上只是在一审时公开开了两个小时的庭。在这两个小时内同时还审理了董伟的表哥乔胜利犯窝藏罪一案。   裁定书的变化   这份【2002】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文)上诉人董伟于2001年4月30日晚,与延安市河庄坪乡石屹塔村希望小学教师曹筱丽在舞场相识。同年5月1日下午,董伟又约了曹筱丽、郝永军、封春丽在延安市区游玩、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曹筱丽等四人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曹、郝、封等3人先进入舞厅,董伟在舞厅门口与亦来舞厅跳舞的宋阳(死年19岁)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被在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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