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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通报不合理处方 处方权的取消 处方保管: 1)普通处方-1年 2)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2年 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年 4)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册登记—3年 处方销毁:——“处方销毁登记簿” 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 机构予以取消(第四十六条)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通报不合理处方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填写处方评价表, 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处方点评具体是要把医学人员、药学人员、行政管 理人员集合起来,发挥集体的智慧对医生的处方定 期进行评价 处方点评的目的和内容 目的 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临床用药的合理性 加速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机制 纠正不合理用药 提升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水平 节约医疗卫生资源 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 内容——“处方评价表” 超常预警与干预 建立良性干预机制 提高医疗水平与质量 超常预警属行政干预 是通报警告 干预 (发布管理文件与技术规范)→督导检查执行情况→干预(加强技术指导、批评警告、处罚、改进措施等) 干预:包括技术干预和行政干预 —但技术干预比行政干预更重要 —在现阶段行政干预更易取得效果 干预的内容 不合理用药的现象, 如: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 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 无适应证用药 根据患者点药名开方而无治疗需要 其他人情处方 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有经济相联系的处方用药, 属100%超常预警范畴 七、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医师和药师 医师 药师 对医疗机构的处罚(1)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无处方权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的;——无麻醉药品处方权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非药学人员 对医疗机构的处罚(2)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 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 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 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对医师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 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医师和药师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 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 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 方的。 ——续第五十六条 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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