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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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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辩护词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完整全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无论如何,辩护人对黄洋,这么一个青春焕发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离世,都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我们也是为人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泪尽代之以泣血,悲绝继之以刻骨,夜夜难眠,日日摧心。我们向黄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们能早日从噩梦中走出来。辩护人的身份让我们很尴尬,但相信我们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有七情六欲的人。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给黄洋一个正义告慰。如果辩护人在后面质疑公安、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精义时,检察官也会从相反角度来指控反驳,法庭正是通过对抗,兼听则明,中间裁判。最终,能否定罪,其金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所有的辩护观点,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规定为旨归。我想我不用过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为,人不是神仙,我们事后无法还原现场,很多我们铁定以为的事物,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发现,我们原来错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所以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什么要防止程序违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才会有可靠的结果。坦白说,刑事诉讼,虽然说是查明事实,寻找真相,但由于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发生过什么,因此,所谓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据证据推断可以确定的真相,而非回到过去的真实。本案中,有一个真相目前大概是没有争议,就是,林森浩确实投了一种化学试剂,我们简称为“毒物”吧。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点,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据证据来证实。本案客观事实最大的疑点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么化学试剂?2,是不是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黄洋致死的唯一因素,还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其他罪名?这些疑点的答案在证据里,证据无法完全解决的,答案在法律里。【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么“毒物”?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从所有的案卷来看,似乎都指向N-二甲基亚硝胺,但是,当我们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提取这些毒物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质谱图时,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检察院极可能已经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鉴所”)、上海市公安局提取了这些质谱图,但没有向法庭提交。退一步讲,这些质谱图,在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和司鉴所都存在,为什么不去提取?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司鉴所的向博士,最初同意向律师提交质谱图,认为只要律师出示调查取证权的依据即可,但在律师要去的上午,向博士说,检察官下午将去她那里调查取证,在庭前会议时,检察官拒绝说出到底是否取到质谱图,但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已经取得了质谱图,无论是质谱图对林森浩有利,或者是对林森浩不利,检察官都应该将其交给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和骨折的X光片一样重要,是证明到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现在检方拿到了质谱图,但不肯出示,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这个证据会破坏他们原本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推断是,本案的毒物,未必一定是二甲基亚硝胺。二、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辩护人的观点有以下证据和理由可以佐证:1、【研究所非法生产、非法销售】本案制造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人,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孙国建,(被以非法销售有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销售该品的,系同一研究所的张淑珍,也因非法买卖剧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及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生产和销售都是非法的。这些试剂也不是林森浩买来的。2、【孙国建照本制药,无从验证】本案所涉所谓二甲基亚硝胺是照本制作,而非正规工程生产。按照孙国建的证言说,“我是按照《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中制作N.N.二甲肼第一部分的相关资料制作了二甲基亚硝胺。”他之前并没有生产制造过类似的毒物。辩护人从上海图书馆借到了这本书,根据孙国建提到的这本书第723页的内容,这个合成的第一个程序有不同之处,该书的方式是,盐酸二甲胺再加盐酸,而孙的方法是二甲胺加盐酸合成。他的制作方法,是用二甲胺、亚硝酸钠、盐酸、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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