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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之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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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之简介

欧盟反倾销法之简介 台湾地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多边贸易组第二科2008年8月14日修订 目 次 壹、前言 贰、反倾销执行机关 参、反倾销调查程序 肆、倾销认定 伍、产业损害认定 陆、临时措施 柒、价格具结 捌、反倾销税之课征 玖、回溯课征 拾、反倾销税之课征期限及落日复查 拾壹、反倾销措施之期中复查 拾贰、新出口商复查 拾参、反倾销税之退还 拾肆、反规避调查 拾伍、反倾销措施之暂停实行 拾陆、反吸收调查 拾柒、司法复查 拾捌、欧盟利益 拾玖、不合作厂商 贰拾、抽样调查 贰拾壹、实地查证 贰拾贰、台湾地区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之因应 参考文献 附件1:欧盟对台湾地区现行实施之反倾销措施表 附件2:欧盟反倾销案件处理流程表 附件3:欧盟反倾销案件处理流程图 壹、前言 欧盟反倾销法规系源于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第113条第1项规定。该条规定欧盟应统一区内之共同商业政策,包括对抗不公平竞争之反倾销措施。欧盟反倾销法规最早版本为1968年正式生效之理事会(EEC)第459/68号规章(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459/68),其后曾多次修正。1995年为配合乌拉圭回合协议之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之施行,欧盟再度修正其反倾销法规,即理事会(EC)第3283/94号规章(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3283/94),并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1996年3月欧盟为修正上述规章条文上之重大错误,公告理事会(EC)第384/96号规章(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384/96),并废止上述规章。该号规章即为目前现行有效之欧盟反倾销法,通称为「基本规章」(the Basic Regulation)。迄今已历经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2005年12月21日理事会(EC)第2117/2005号规章修订第2条第7项第(b)款规定,即将乌克兰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名。 欧盟反倾销法规适用于所有对欧盟出口的国家,即非欧盟会员国之国家,不论出口国是否为WTO会员。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之内国法令。故所有反倾销调查及措施的展开与实行都由欧盟执行委员会主管。 依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之结果,各WTO会员都将逐步调降关税、取消非关税障碍及开放本国市场。为避免本国产业因市场开放而遭受损害,反倾销措施势将成为各国较具成效之贸易防卫武器。依据WTO会员通报与欧盟官方网站之统计资料,自1995年至2008年6月,欧盟已对各国之进口产品共展开381件反倾销调查案,实施253件反倾销措施,而我业者输欧产品亦频遭反倾销调查。依欧盟反倾销案件统计数据显示,自1996年至2008年6月,欧盟对台湾地区共展开27件反倾销调查案件,迄今,尚有6件有效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及1件展开调查中(参阅附件1)。为使台湾地区对欧盟之出口业者能进一步了解欧盟反倾销规章之新规定。本局爰整理摘译现行欧盟反倾销规章及其新修正条文。 贰、反倾销执行机关 一、执行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反倾销法令主要由欧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该委员会之执行委员由会员国政府于征得各国国会同意后任命之,每一会员国至少有1位执行委员(Commissioner),但至多不得超过2名,任期为5年,独立行使职权。目前共有27名委员。执委会共分为24个总署(Directorates-General, “DGs”)及12个服务处(Services)。有关反倾销之业务系由「对外贸易关系总署」(Trade Directorate-General) 负责(现任对外贸易之执行委员为Peter Mandelson, 2004-2009)。在对外贸易关系总署辖下的内阁(Cabinet)里,贸易保护政策(trade defense instruments)的执行职务系由内阁成员Per Haugaard负责。正常反倾销调查程序为执委会在接受控诉后展开调查,并做成采取课征反倾销税或其它措施之执行建议案(proposal of action),提交欧盟部长理事会做最后裁决。 二、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 部长理事会(以下简称为理事会)系依议题别而由各会员国主管相关业务之部长出席所组成。在执委会决议课征最终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措施时,针对执委会之建议案以普通多数决(simple majority)议决是否课征最终反倾销税及其税率,通常理事会都会采纳执委会之建议案。 三、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由各会员国反倾销专家组成,主席由执委会之代表出任。在倾销调查之各主要阶段应各会员国或执委会之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另外在行政复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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