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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论文人道主义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及立法构想 [摘要]死刑的存废,自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作为生命刑的死刑,死刑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现阶段在中国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也应会废除死刑,而废除死刑后我国的刑法又该如何设置? [关键词]死刑;功利主义;正义;人道主义 一、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应然性 死刑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刑罚方式,在人类刑法史上曾经起到过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死刑制度的缺陷也越来越突出,人们不得不对死刑制度重新审视。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废除死刑制度,理由如下: 1.死刑制度的设立有悖于宪法理念 2004年3月14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我国宪法的发展符合了世界潮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所以人权必须得到保障。 , 禁止侵犯人的生命, 而死刑的存在恰恰与此理念相冲突。虽然依法剥夺他人生命,从表面上看,并不违宪,但是也不能否定死刑在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因此,保留死刑是对宪法理念的重大违反。 2.死刑制度的存在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 , 其思想背景主要为“杀人偿命”的报复思想和否认个人生命价值, 强调国家权力的权威主义的刑罚思想。死刑产生于野蛮的原始复仇习惯, 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死刑将罪犯的生命剥夺, 彻底消灭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 亦将其人身危险性绝对, 剥夺其感化和再社会化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受刑人不仅因罪行本身而受罚, 更多地是为了威慑他人而受罚, 将受刑人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这违背了人的尊严, 有悖人道性。死刑报应主义经历了“等量报应”和“等价报应”两个时代。死刑无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是野蛮时代复仇的遗风,助长了人性的残忍。 3.从功利主义角度对死刑制度分析 ,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它是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信仰、种族、家庭等社会因素与犯罪人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法盲”犯罪现象,死刑不可能消灭犯 目前,学术界关于死刑废除的观点还有许多,比如:死刑不符合社会潮流、死刑违背社会契约、执行死刑的结果使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补偿、死刑不经济、死刑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扰乱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等等。但是,从上几点就可以看出,我国也应该走与国际接轨的路,在不久的将来,将死刑从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彻底废除。 二、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 1.我国经济条件决定着死刑的废除 2.我国政治条件决定着死刑的废除 3.我国刑罚制度的设立决定着死刑的废除 三、废除死刑后我国的立法趋势 1.采用“转化犯”的立法方式 1)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财产性非暴力犯罪,以及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型的非暴力犯罪,诸如税收、金融犯罪等;(2)对于侵犯社会法益的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以及侵犯国家法益的危害国家安全型、危害国防利益型、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3)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利型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4)对于某些暴力程度相对较低通常不危及被害人生命的普通5)对于某些过失性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 1)对于大部分原本属于故意致命性的普通暴力性犯罪,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将其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于战时暴力犯罪,主要包括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改变我国刑罚制度的整体结构 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适用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种规定,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20年或25年,将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0年或25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3.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 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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