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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计量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编号:MJ07-022
民用计量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一. 总则
1.1 为服务和指导民用计量表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7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7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80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民用计量表产品、2007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
二. 申报产品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民用计量表产品,包含的具体品种见下表:
包含的产品品种 需执行的国家(行业)标准 规格型号 煤气表 燃气表 GB/T6968-1997 企业按照标准的规定申报规格型号 IC卡膜式然气表 CJ/T112-2000 电能表 单、三相感应式电能表 GB/T5283-1994
GT/T5282-1994 单、三相静止(电子)式电能表 GB/T17215-2002GB/T17883-1999
GB/T17882-1999
GB/T18460.3-2001
GT/T15284-2002
DL/T614-1997
DL/T645-1997 水表 冷水水表 GB/T778-1996 热水水表 JB/T8802-1998 IC卡冷水水表(预付费表) CJ/T133-2001 三. 申报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
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3.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4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
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
3. 5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煤气表、水表年产量需达到100万只(台)以上或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电能表年产量需达到300万台或年产值达到4亿元。
3.6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
3.7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制造许可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4.1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
4.2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4.3 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制作申报材料,不得自行设计或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
五. 申报时间
5.1全国申报工作自2007年4月15日开始。申报企业按照本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5.2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决定和初审意见。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5.3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六. 申报要求
6.1 如实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准确。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企业蓄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2依法申报。免检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实施的一项扶优扶强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法制性。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的基本原则。企业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有关免检工作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申报活动。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代理或参与申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免检审查和受理工作。欢迎申报企业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免检工作秩序。
6.3按时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7月31日后,全国一律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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