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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新司法解释讲座笔记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讲座——执行部分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任 赵晋山
(民诉解释执行部分:第462条 ~ 第521条,正考虑起草单行执行司法解释)
一、执行依据不明确(463)
第463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可以把判决中的案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二)给付内容明确。
对法律文书提出要求;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要求,诉讼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实践中三个问题
法律文书过于笼统,执行依据不明确
1、受理,执行人员用足措施达到执行条件;
2、实在困难的,告知当事人另诉解决,(2009)执监字第217号最高院给上海高院的答复。
(二)无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执行
1、确认判决
例:所有权纠纷,确认甲公司对房屋有所有权,理论上一致观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2004)执他字第5号最高院给内蒙高院的答复,不予受理;实践上应结合法律文书判断是否可以执行,因我国整体法律素质还不高。
例:意思表示请求权执行,一方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即视为乙同意,甲拿判决书到房管局就可以办理,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也规定了可以单方申请。(确权判决考虑此种方式)
形成判决
例:法律关系变更,不需要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申请后才发现内容不明确
有较大争议,目前通说:
结合法律文书可以简单确定,例如判决迟延利息,但未具体数额,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请求不明确,结合判决主文能确定的,执行人员可以确定;
不能确定的,由法律文书制作部门作解释;
驳回申请。
二、案外人异议(464-465)
(一)案外人提出异议期限
第464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
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不是整个案件执行终结前,是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才可以提异议。若法
院查封了3幢楼,其中1号、2号楼尚未执行完,3号楼已执行完,案外人对3号楼不能再提异议。
2、异议标的案外人受让,提异议期限为执行标的终结之前;异议标的当事人受让,提异议期限放宽到整个案件终结之前。
(二)法院对案外人审查处理
第46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
标的进行处分。
例:执行中法院查封写字楼,丙公司认为有所有权,只是登记在乙公司
名下,对抗阻止执行,丙公司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是能排除执行的权利。
法院支持丙公司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执行自诉;法院驳回丙公司的异议,案外人丙公司可以提自诉。对实体权利最好做法通过诉讼,双方举证质证来解决。目前,国外不需要先提执行异议,可以直接提自诉。
2、法院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解释未明确规定,倾向于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不动产看登记,对动产有登记的看登记、没登记的看占有。
因为执行机构审查时间短,执行人员如履薄冰,一些当事人和案外人串通干扰执行,形式审查可以确保执行效率。有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诉讼中执行不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明确列举了异议复议审查标准。
三、执行异议之诉(304-316)
(一)管辖
第304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向执行法院提。民诉新解释保留08年的,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起诉条件
第305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306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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