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件国科会提升产业技术及人才培育研究计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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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课件国科会提升产业技术及人才培育研究计画

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國科會工程技術發展處處長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教授 蔡 忠 杓 2003年11月18日星期二 一、目的及宗旨 提升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 增加師生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 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結合民間中小企業需求,提升其技術水準與產品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二、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申請人: 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符合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 三、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須為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聘僱員工在二百人以下)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 企業以全程參與計畫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經費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同一計畫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四、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每一研究計畫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 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十萬元。 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四、研究計畫類型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需為產業公會或兩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所提之共通與迫切需求項目。 研究計畫得由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一位以上聯合申請,且合作之中小企業家數需兩家(含)以上。 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說明 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技術移轉合作廠商之授權金,於計畫開始執行前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為非專屬授權合約,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合作廠商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學校不再技術移轉其他第三人。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有效期間:5年,期滿前得以書面徵得學校及計畫主持人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五年,條件另議。 五、申請期限 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 六、申請方式 計畫書內容(一式三份):摘要、研究背景及動機(含國內外之技術內容)、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研究方法、技術提升指標、效益及實務應用潛力、及研究經費細項等;如有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 合作企業資料及合作意願書。 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本。 七、審查 與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由各相關學門分別籌組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小組委員由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遴選之。 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八、簽約 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及業務會報通過。 本會只與計畫執行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簽約,計畫執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 計畫執行單位應檢附經費分配表及合作之中小企業撥款資料向本會請款。 九、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研究人力、研究設備、管理費與其他費用:詳請參考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企業合作配合款:需編列補助個人型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子計畫主持人之主持費每月新台幣六千元至一萬元外 ,並得編列補助研究人力、研究設備、其他費用、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或管理費。 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十、成果評估 此類計畫與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將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執行之成效做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資料。 研究成果應至少達成原計畫書所列之技術指標,本會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於期末前往查核。 十一、計畫結案 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案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並提出精簡及完整之研究成果報告各一式二份(含光碟片乙片)送會結案。 完整之研究成果報告需送一份給出資之合作廠商。 十二、智慧財產權 本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份所應得者,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所有。 本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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