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件复核和核准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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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课件复核和核准程序

第二十二章 复核和核准程序 第一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刑法》第63条 (一)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报送的材料 (三)复核后的处理 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刑法》第81条 (一)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报送的材料 (三)复核后的处理 第二节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2,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3,审理的时间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4,死刑复核权有专属性。5,报请复核的方式特殊。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报请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报请: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和报请程序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六机关规定》第47条;《高法解释》第278条第2款)。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 四、报请复核的材料和复核的内容、方式 (一)报送诉讼案卷材料和各种法律文书 1.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2.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3.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二)复核的审判组织和复核的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三)复核的内容和方式 1.提审被告人 2.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即“阅卷” 4.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五、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处理 《高法解释》第285条 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处理 (一)核准的裁定、判决和不予核准的裁定 (二)发回重审 观点探讨: 观点探讨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参与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参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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