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件法庭论理及证据分类.ppt

  1. 1、本文档共3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精选课件法庭论理及证据分类

法庭論理及證據分類 法庭論理及起訴事實之論據 證明活動 證明的意義: 法官對於特定事實的存否因證據而獲心證,稱之為證明。 使法官能獲得相關心證之當事人的舉證活動,亦稱之為證明。 辯證 談績效 談真相 談正義 解析: 一、一案數破、以小報大。 二、誤移送即案件終了,忽視法庭活動。 三、不僅「自己相信」,蒐證過程還要「警覺」說服「法院」、「社會」相信。 證明方式 嚴格證明 具備證據能力,並依法經適切調查程序之證據證明 Ex:§155Ⅱ修正理由 、釋字582號解釋 自由證明 嚴格證明以外方式所為的證明。得依所要證明事實的重要性而有種種不同方式。 釋明 自由證明方式的一種。法有特別規定以釋明為已足者(§20、§93之1、§183、§201、§219之5)。 釋字582(另詳) 釋字582:「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 正當法律程序 證據裁判主義 嚴格證明法則 參考案例 事實:高院九日以「不利發回方式」,命新竹地院重新審酌是否羈押新竹縣長鄭永金,豈料,新竹地院法官乾脆以「罪證不足」為由,將鄭永金釋放,並還發回一百萬元的保釋金,讓檢方為之氣結。 要旨:法官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案時,本屬於「預審」性質,所審酌的只是:被告有無羈押必要?若不羈押,日後的追訴及審判程序是否難以進行?這些都屬於形式要件,至於被告是否罪證明確?那須要經過嚴謹的審判程序、嚴格的證據法則,才能認定,並不在法官預審的審查範疇。 (中國時報 2006.03.11) 證明程度 確信 不容合理懷疑,相信為真實之心證程度 優越證明 肯定證據超過否定證據之心證程度 推測 大致可信之心證程度 嚴格證明法則之「證明程度」 證明程度:「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釋字582) 證明對象Ⅰ 實體法事實: 犯罪事實(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 除罰條件及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 刑罰加重及減免事實 訴訟法的事實 訴訟條件的事實(如欠缺告訴條件§303) 訴訟行為要件之事實(如告訴權人的適格§232) 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事實及其他(如§161之3) 無須證明者 Ⅱ 無需證明的事實: 公知事實(157):社會一般人未懷疑程度的事實 法院已顯著(§158):法院因職務得知之事實 從裁判的正確性雖無疑問,然從當事人或國民的性賴(裁判公正),似有必要。(日本通說) 比較:私知禁止 法規與經驗法則 舉證責任 形式意義(§161、163) 訴訟程序中何者承擔舉證責任 實質意義: (§154Ⅰ) 要證事實不明,何者負擔不利益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代表國家主張刑罰權限制人權應有所承擔 被告舉證事實上困難,且法律知識或訴訟技術弱 ,恐有中世紀嫌疑刑復辟 舉證責任轉換?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509】 證據類型及體系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 直接證據:可直接佐證需要證明事實(要證事項)之證據資料。例如,目擊者的證言。 間接證據:指可以作為推認要證事項之佐證事實(間接事實)的證據資料。例如,藉由犯罪現場遺留的指紋(間接證據),證明被告曾經在犯罪現場停留的事實(間接事實),並藉此事實推定從事犯罪的可能。 另外,亦有將間接證據與間接事實本身,亦同稱作情況證據。 參考判例(決)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 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 所不許。

文档评论(0)

jsntrgzx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