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件第1章 法学历史.ppt

  1. 1、本文档共4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一章 法学历史 第一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先秦时代 “百家争鸣”: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 近代中国法学的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 代表人物:康有为(1858—1927)、梁启超(1873—1929)、严复(1853—1921)、孙中山(1866—1925) (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 “权利”(right)乃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权利”的来源——丁韪良——与含义 第二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贡献 智者派和苏格拉底(前469-399):从天上到人间 柏拉图(前427-347): 《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 亚里士多德(前384-322): 《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正义和法治学说。 (三)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生活中的地位。对品达来说,法律是“国王”;对希罗多德来说,法律是“主人”;对柏拉图来说,公民是法律的“奴隶”。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经典性的法治定义。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达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而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真正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 (四)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 二、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罗马民族是务实的,具有深厚的“实用理性”的精神传统,正是这种实用理性将希腊人在思辨王国里取得的成果最终落实到了现实的实际事务之中,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结为一体,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着理性精神,传承了希腊文化,其结果是使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成为世所公认的西方文明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 职业法学家、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学教育、独立的法学流派 内容完备、影响深远:近现代民法学的基础、大陆体系的渊源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或评论法学派)。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采用的是机械注释的方法;注解法学派着眼于现在,是为了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以解决现实问题并发展罗马法传统,采用的是评论的研究方法。 (三)教会法学 教会法学作为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问,是在教权与王权的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格拉蒂安于1140年完成的《教会法矛盾调和集》是第一本系统整理教会法并解决其中差异和矛盾的著作,这是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一度衰落的古典自然法学直到20世纪初才开始复兴。复兴的政治和社会的重要原因,是对法西斯专政和纳粹立法的反思和否定.他们强调对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和认识,强调将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区分开来,强调自然法是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强调人的绝对价值和平等、自由权利在实在法中的体现和落实。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纯粹法学将分析实证的立场和方法贯彻到底。他于1934年出版了代表作《纯粹法学》,主张法学研究应排除任何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纯粹”规范的角度进行研究。因此,法律科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它是非意识形态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源于上一级规范,而不是从国家强制力而来;其研究方法是“超越现实的逻辑”. 哈特(H.L.A.Hart,1907—1993)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中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们必须服从法律,而是人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哈特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并区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前者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后者是“关于规则的规则”,是设定权利的规则。哈特从规则本身入手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将分析法学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三)社会学法学 美国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4—1964)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以安排人们行为,实现法律目的:以付出最小代价,满足人们最大的利益或需要。 (二)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其代表人物是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和黑格尔(G.W.F.Hegel,1770—1831);代表作有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康德认为,人所拥有的唯一的天赋权利就是自由;法律则是依据自由的一般法权体系;国家的目的就是在强制性的法律之下实现人的权利。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自由是一种精神实体;法律的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国家);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一种绝对精神,个人只有在成为国家成员时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文档评论(0)

jsntrgzx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