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件第3讲 自然法的魅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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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价值论法学 2010年9月 薛佐文 参考书: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美:罗门 《自然法:古典与现代》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编 《自然法— 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法:马里旦 《自然法— 法律哲学导论》意:登特列夫 《自然权利的政治哲学》 《法理学 法哲学 — 法学方法论》美:博登海默 《西方社会法学流派》:吕世伦主编 《法哲学》德:科殷 安提戈涅— 索福克勒斯 底比斯城邦的波吕尼刻斯叛变后因攻打城身 亡。底比斯城邦统治者克瑞翁作出决定并命令: 作为对波吕尼刻斯的一种惩罚,不准任何人安葬 波吕尼刻斯,….. 而给予波吕尼刻斯的兄弟厄特俄克勒斯厚葬, 因为他是为保卫这座城市而战死的。…… 安提戈涅— 索福克勒斯 实质上人类关于立法、执法、司法等现象的争 论一直都处在一种实证法与自然法的争论之中。 如17世纪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与柯克的对话,其 中“人为理性”和“法律理性”;又如苏格拉底即使 死,也要服从雅典的“法律” ;……。 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的本质 自然法理论试图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现象,其基 于并应当接近于一些包含在某种道德原则中的更 高法律。两种自然法理论的主要路径: 神学理论:上帝 – 圣经启示 – 道德原则 – 永恒 的、普适的、不变的 – 公正的法律 – 公共利益; 世俗理论:自然 – 人类理性 – 道德原则 -永恒 的、普适的、不变的 – 公正的法律 – 公共利益; 自然法理论 神学理论: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在某个神的统 治之下,他颁布了永远控制万物的不变的原则, 该原则构成了更高的法律,这个法律是普适的, 即所有社会通用,并且是不变的,即不能被人为 地改变。所有人类安排,包括法律,必须尽可能 地遵守这些原则。 自然法理论 世俗理论: 这些理论认为人类有某种内在于自身或他们本 性的道德观念。这些道德,有时以良心的形式表 现自己,由形成正常人类行动的基础的原则构 成。这些原则可通过运用理性来发现并应当形成 立法的正常基础。至此,它们构成了所有人类法 律必须努力服从的“高级法”。 自然法理论 二、自然法理论的五个预设 1.自然法基于源自某绝对来源并与自然和理性 相一致的价值判断。 2.这种价值判断表达了统治人和宇宙本质的客 观上可探知的原则。 3.自然法的原则是不变的、永恒有效的,并可 通过人类理性来掌握的。 4.自然法的原则必须支配实在法,除非实在法 自然法理论 符合自然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5.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发展 1.早期缘起:精神世界对物质世界的控制;存 在控制人的生存的更高级规则、原则和法律,其 目的是过上完美的生活;结果这种完美状态就被 视为众神灵已为人类所计划好的目标,并成为每 个人去努力达到的终极目标。 一、价值论法学历史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斯多葛学派 古罗马的西塞罗 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乃是与艺术和诗学相对立的,首要是与Nomos相对立的,Nomos指涉的是特殊的法规、习俗、约定、同意、以及权威的意见等。自然以及由之而生的自然法的观念恰恰是在这种对立当中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超越特殊人群、地域和时间中的特殊的习俗和规则,转而寻求一种普遍的、永恒的和超越的规范体系。 在古希腊人看来,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由在空间展开、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所组成。整个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运动都是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有目的、受理智规约和引导。自然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体,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任何一种生物依照它自身的等级,分有世界灵魂或神圣理智,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正是围绕这一自然观展开的。 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 斯多葛提出了自然法代表“理性”的观点。罗马 法学家将古希腊抽象的自然法与罗马实在法集合 起来,即公民法和万民法结合起来。 自知自己无知 德性即知识 辨证逻辑——理念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 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激情、欲望。在柏拉图看来,人要正义,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换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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