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件第二十章 再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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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的性质不同 (2)启动的主体不同 (3)启动程序的要件不同 (4)受理和审理的法院不同 (5)程序的效果不同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性质不同,条件不同,效力不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两类特殊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为了维稳。二是双方都是公民,为其节约诉讼成本。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第20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20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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