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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责任法课件摘要
导例: 北京—肯德基 1999年5岁熊某与保姆急家人在店内喝饮料,保姆插孔让熊吸,烫口松手,致下身二度烫伤,纸杯上印有“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美国——麦当劳,1994年,79岁老太与孙子在汽车内喝热咖啡,奶奶为孙子加糖喝奶,膝盖间夹杯,纸杯凹陷,三度烫伤下身(曾有类似投诉700余例) 判决结果:北京熊某败诉。理由:有警示,且充分;美国:老太胜诉,获赔万元。理由:除了警示,还要看设计有无缺陷。本案有不必要的“高温”。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损害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 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 (一)产品范围不同 1、美国: “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书籍、软件能否算产品?美国弗路尔公司诉杰帕逊公司案 2、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届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等)和不动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这里的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服务等。以上两部法律都没有将电力等无体物、农产品、未加工的天然品包括在内。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三)产品缺陷标准不同 1、美国产品缺陷标准: 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马修诉劳凌特公司案) 制造缺陷:指原材料、零部件及装配方面的缺陷。 指示缺陷(瓦克维尔公司诉BDH案) 美国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两个重要标准:消费者的预期标准、风险/利益标准 。 “对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所谓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即消费者预期标准。 风险/利益标准 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 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有缺陷的。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2、中国产品缺陷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案例分析 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的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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