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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列报课件
财务报表的综合收益列报 一、综合收益的提出与列报历程 二、IAS与我国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示项目的比较 三、增加综合收益列报的优点与缺陷 四、我国综合收益列报的相关问题 五、对综合收益列报的建议 六、总结与启示 综合收益的提出历程 综合收益的概念最初由 FASB 在 1980 年第 3 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SFAC3)( 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 后为1985 年发布的 SFAC6所取代 ) 的解释中提出,被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 ( 净资产 ) 变动”,包括这一期间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 1996年,FASB发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SFAS130)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可以通过两表法 (同时提供损益表和第二业绩表)或一表法(用综合收益表替代传统损益表)进行列报。 1997年6月,FASB正式发布SFAS130,将综合收益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除可以按照SFAS130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列报以外,还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净收益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利得)和费用(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入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 在 SFAS130 颁布以前,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披露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 2004 年, IASB与 FASB 开始将财务报表列报作为联合项目开展研究。 IASB于 2007 年 9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 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修订版,正式提出综合收益表思想。修订后的 IAS1 要求在一张报表或两张报表内列报所有的非业主权益变动,不允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而修订前,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 2008 年10 月,IASB 和 FASB 联合发布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初步意见的讨论稿,对财务报表列报提出了新的模式,取消企业拥有在一张综合收益表或在两张报表中列报的选择权,要求列报综合收益表。但是该建议并没有被采纳。 2010年5月,IASB 和 FASB分别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IAS1的建议修订)》、《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列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主体均必须列报一张包括当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单一连续报表,并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有可能将在后续期间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以及不会在后续期间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分别列报。 2011年6月16日,1ASB发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1ASl进行修订;FASB则发布《2011年第5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综合收益列报。FASB更新后的准则取消了其他综合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选择,和IASB一样,只允许在利润表进行列报,但都还是给予了一表法或二表法的选择权,并要求连续列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项目构成以及单独列示可能予以“重分类”和不予“重分类”的组成部分的小计项。至此,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作为 IASB 和 FASB 改进现有会计准则实现趋同的联合项目,暂时告一段落。 我国 2006 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引入 “利得” “损失” 概念,并将其分类为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和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为引入综合收益提供了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FASB的“综合收益表”和IASB的“权益变动表”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与可比性),该表第三部分需列报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虽未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但可以看作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说明我国在向综合收益观靠拢。 2009 年 6 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引入其他综合收益,定义为 “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按照定义,其他综合收益就是指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具体操作是在利润表“每股收益” 项下增列 “其他综合收益”与 “综合收益总额” 项目,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2012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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