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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两架客机于万米高空上演

两架客机于万米高空上演飙飞机 场面惊险(图)  日期:2015-03-12 09:50:53 阅读:589 来源:环球时报 一架波音747在几秒钟之内超越了一架波音737   3月11日电相信大家都见到过飚车的场景,无论是在电影中还是现实生活中。但说到飙飞机,一定很陌生。据外媒报道,近日,国外有一名飞行员就用摄影机拍到了两架客机在空中互相追逐的场面,可谓又新鲜又惊险。   报道称,在视频中可以看到两架客机分别处于不同的高度飞行,但之间的距离非常接近。其中一架波音747突然加速,超过了另一架波音737,但仅仅过了几秒钟,波音737也开始加速,超越了波音747。随后,两架飞机开始互相追逐,都想飞得比对方快。   报道指出,这段视频是第三架客机的飞行员从驾驶舱中拍到的。据该名飞行员介绍,这个场面非常惊险,因为从画面中可以看出,两架互相追逐的飞机相距不过几千米,在飞机高速飞行下,只保持这点距离是非常危险的。   据悉,这名飞行员随后在网上上传了这段视频,并在说明中写道:“拍摄于巴格达上空3.3万英尺处的波音777驾驶舱中。一架处于3.5万英尺高的波音747正在追逐处于3.7万英尺高的波音73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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