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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金银线织标调节方法
金银线我们织过不少的唛,当然也有好开和难开的唛,金银线脆易断,没有弹性,特别是在两剑中间交接时,右剑拉线出左剑时,经常会拉断一部分或撞断,所以中间唛头会不少的断线飞上面,要调剑当然要看你们的情况而定.如果在左剑入线时脱出,当加紧左剑弹簧压力,如在中间断掉,则减压力(一般压力不用太大),右剑扭簧压力不可太大,防夹断,入纱口当大点,送纱器一般都要调高压力的.还有如是重梭的唛比较不好开,边纱要穿密.3.1剑头就是左剑压纱部分有纹路的,和以前有一点不同,在D数小的纱和金银线或者会好用点用什么样的剑头并不是很重要,技术好的人开机,剑头中海棉或者钢丝都可以,缪勒机开金银线通常没有国产机和其它机种好开,这是因为缪勒机的送纬剑头主要依靠夹,比如国产中纺机或者华宝机等,它们的送纬剑都依靠了一部份压的力量,(它的纬纱头是压在经纱上送过去的)通常这类机开金属线时对技术的要求并不是很高。缪勒机从储纬器到纬针中间有一个支架,支架上每个纱位下都有一个弹射夹子,因为金属线没有什么弹性,这时支架上的弹簧就有用武之地了,这时可以适当的调低储纬器对纬纱的张力,然后把支架上的弹簧调节到一个适中的位置,再把金属线往下压并挂在弹簧上,当机器运行时,此弹簧可以有效的保持金属线有一定的张力。当然,用运这种方法也不是万能的,有必要时还要对剑头的剑舌进行精细抛光处理,适当调整好送纬剑的张力,减少金属线在送纬和接纬时拉断产生飞头是很有用的,更细仔的调节方法,还得根据机器的实际运行情况来定,具体要看纬纱断裂的位置与断裂的状况来分析处理方法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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