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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致词稿 首先代表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全体同仁对大家光临事业说明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注册资金77亿元;2007年12月25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601;截止2009年末,太保总资产达3971.9亿元;净资产756.7亿元;全年保费收入96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1%;税后利润增长186.3%;就市场份额而言,太平洋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太平洋寿险为中国第三大寿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入榜2010年福布斯“2010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10强,品牌价值153.5亿。 。2009年12月23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又迎来了一个大喜日子,H股正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2010年上半年投资收益排名保险业榜首!同比涨幅66.8%. 投资收益92.59亿。中国太平洋保险在积极追求可持续价值发展的同时,致力于各类公益活动,履行企业公民的职责。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关爱孤残、捐资助学、扶贫赈灾等公益活动:已建立60余所希望小学,总投资超过了3000万元;在特大洪涝灾害、非典、南方雪灾、5.12抗震救灾期间踊跃捐款捐物,总额接近1亿元。 特别当今年4月14日发生的玉树地震事件,太保总公司率先捐资500万元;太平洋人寿中山中心支公司于5月1日至6月30日举办“关爱家人,传承大爱”活动成功筹得善款20余万元。为灾区人民献出一份爱心。 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一直秉承公司“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企业价值观,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中心,积极努力的开拓市场,成为排名广东太保前三甲的优秀支公司。目前除开拓中山城区、小榄、古镇、三乡等八个网点外,还有十个网点待开发,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机,诚邀各位有志之士加盟,与我们携手共创伟业。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太平洋中山中心支公司必定会阔步前行,创造出更辉煌的成绩!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光临和支持!祝大家:身体健康,财源滚滚.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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