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领导致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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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领导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中华民族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春节即将来临,神州大地到处洋溢着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在这里借第四人民医院一方宝地,举办这场隆重的“新春联欢会”。借此机会,我代表丰原铜陵医药公司全体员工,向光临今天联欢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对你们给予丰原铜陵医药公司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对丰原铜陵医药公司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医药机制的改革,医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形成的市场动荡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但是丰原铜陵医药公司全体员工精诚团结,奋发图强、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始终保持着昂扬向上的斗志和激流勇进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丰原药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保证了公司平稳发展,经营和管理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各位来宾,面对取得的成绩,我们没有忘记,也绝不能忘记市医药卫生系统领导的关心和市内外各级医疗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鼎力相助。今天我们荣幸地请到了市卫生局及市县各级医院的领导,以及安庆市、枞阳县、黄山市休宁县及祁门县等地的医院领导。再此,我再一次向各位表示我们最衷心的感谢! 金龙送岁,银蛇舞春,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回首往事,我们心潮澎湃,展望未来,我们激情满怀,前程似锦,任重道远,新的征程已经开始,我坚信,有市卫生局、药监局的领导和关心、指导,有各医疗单位的真诚帮助,我们丰原铜陵医药公司一定能够战胜各种艰难,抓住机遇,创造出崭新的明天! 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谢谢!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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