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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 (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遴选并提出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认定(复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根据本细则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核实有关举报; (三)负责推荐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 (四)完成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与专家 第八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采取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条件筛选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将专家备案表统一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专家采用聘任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 (一)技术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身体健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财务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河南省境内居住和工作。 2.身体健康,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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