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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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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一、什么视同销售? 小陈税务:就是企业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所得税规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比如,企业用生产出来的电视机进行抵债,行为是抵债,所得税认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视同就说明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就两点 ——不是销售行为,要看做销售行为 ——不是销售行为,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二、那些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也属于视同销售条款。 三、具体实务理解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四、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项目 会计收入确认 增值税 所得税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 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 √ × 外购 ×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职工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 √ √ 外购 ×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五、视同销售案例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 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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