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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摘要: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关键词:证据意识 收集 固定 证明力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
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一、当前证据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
当前证据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收集意识淡薄
在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贯穿于案件侦查的始终,从现场勘查发现物证时起,到结案到最终法庭审理,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证据的价值。刑事办案中收集证据意识不强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上, 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 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注意排查, 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固定。
2. 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过关,对现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草率处理,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 勘验的方法不够准确、不够恰当,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 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而没有保护好。
3. 工作态度不认真,对现场上的一些隐蔽部位、偏僻部位、较难提取的部位的痕迹物证不愿意提取,造成证据的缺失。
4. 对尸检报告的制作不够认真, 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 提取的相关物证没有及时进行鉴定。
5. 不及时收集书证、物证, 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不按照有关程序和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进行,不邀请见证人等。
(二)证据的固定意识淡薄
固定证据是侦查和诉讼阶段所必需的一项有力措施,主要有用文字说明、录音录像、拍照、证人证言、技术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等方法。如果在提取和收集证据后没有及时予以固定,就会使证据的证明力削弱或丧失,辛辛苦苦收集的证据最后成了无效证据,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当前全国各地存在证据固定意识淡薄问题的侦查机关不少,各级领导往往在侦查案件的开始阶段,很重视证据的固定,想尽各种办法去寻找和固定线索及证据,等案件侦破以后,放松了警惕,对案件侦办的重视程度慢慢减弱,轻视证据的固定,对提取、收集到的证据的去向、怎样加以固定等问题很少过问。而侦查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等问题,没有主动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致使本来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固定而前功尽弃。
(三)证据的保全制度不够完善
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它能够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发生变化、灭失或者遭到破坏。这样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率。
在侦查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的严格规定,没有明确的立法监督,有的侦查人员忽视了证据的保管工作,使某些重要证据被提取、收集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妥善的保管,随便乱放、乱扔,随便使用,以致证据被损坏、污染或变质,甚至被挪用或者遗失。有的虽然提取包装了,但没有注明其出处及提取人,没有放人专门的物证保管室,没有编号管理,甚至和其它物证混杂在一起,直接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致使本案关键性证据丢失,给案件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刑事诉讼,甚至损害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证据的效力意识淡薄
审查所收集到的证据效力如何,主要看是否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证据是否依法提取,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是提取的证据是否经过查证属实;三是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前后矛盾,证实所取证据的唯一性和排它性;四是对所收集的、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五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予以调查核实,从而保证证据的合法效力。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办案人员根本没有这种意识,只是一味地追求抓人,不管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完整性,使得证据经不起仔细推敲,甚至有些刑侦部门领导在侦查阶段没有严格把好质量关,而是过分依赖检察院退查,这样不仅削弱了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或者根本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甚至影响整个案件的诉讼。
(五)证据的时效意识淡薄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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