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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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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摘 要:公众人物的特征决定了他们时刻都处于舆论和大众的视野之中,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他们的隐私在满足大众群体好奇心的同时,同样也应当如普通民众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关键字:公众人物 隐私权 保护 一、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从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1、身体隐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内容。2、私人空间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公众人物,尤其是影视明星,常常自愿放弃大部分隐私权以赢得社会关注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擅自进入他们的私人空间进行采访和拍摄。这里的私人空间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空间隐私除房屋之外,还包括更衣室、电话厅等等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3、私人信息也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公众人物的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健康状况、医药档案等个人信息,只要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无关,都受到隐私权保护。 三、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意义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道德的密切联系。 公众人物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他们的言行在社会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道德示范作用和价值引导作用。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意志的支配下,为实现某种需要或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的,这就使得人们的个别行动往往是相互冲突、矛盾的。但是,任何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可以正常运转。虽然公众人物的身份使他们生活的很多方面暴露在社会公共的视野之下,但是公众人物也是普通的人,他们希望自己可以享受宁静、正常而不受干扰的生活状态。 (二)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即不得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目的对公众人物加以报道。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众人物作为公民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行使公众知情权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法律之所以赋予公众知情权去对抗名人的隐私权,是需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去告知公众真正发生了什么,而不是去丑化践踏人的尊严。人格尊严是民法,乃至任何一部善法中最高位的权利,其他的权利在与之冲突时,应该让位于此。 (三)公序良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个体的信息如果根据公序良俗,不可以为他人知晓,那么就受隐私权的保护。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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