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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交易转让定价中的适用
论正常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交易转让定价中的适用【摘要】正常交易原则是各国对跨国公司调整转让定价所适用的核心原则,随着无形资产交易等新的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形式的出现,该原则的适用受到了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要取消正常交易原则的适用,而是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作出调整,以使该原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关键词】正常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交易【正文】 何谓转让定价?在国际范围内并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OECD1995年《转让定价指南》在“术语解释”中对包括“预先定价”、“正常交易原则”等在内的34个重要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却没有对转让定价进行定义。这并非表示“转让定价”不重要,或许正是由于其在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重要地位,而关联交易在当今全球贸易中的比重是令人不可忽视的,因此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在全球经济发展中也处于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各界人士对于转让定价没有形成统一看法之前,OECD指南没有贸然给出明确的定义。但该指南在其序言部分的第11点对“转让价格”进行了阐释,指出转让价格是关联企业间转让有形货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1] 。我认为转让价格侧重于从静态的数量关系反映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价格,转让定价侧重于从动态方面描述关联企业确定转让价格的这一行为,因此,可以认为转让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确定价格的行为(这些内部交易包括转让有形货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服务等)。转让定价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2] ,是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职能的需要,但是关联企业在对内部交易进行定价时,往往会利用其内部控制的优势,不当操纵转让价格,从而使转让定价成为国际避税的一种主要手段,因此,调整转让定价成为国际反避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国针对日益复杂和突出的转让定价问题,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作为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在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主要以有形货物买卖为主的时期,该原则很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关联企业内部交易的新发展,该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这些发展包括:关联企业间技术交易的迅猛增长;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大量出现;许可证贸易与转让复杂技术的程度大大提高;从事国际贸易的方式已经过技术革新(如EDI方式),等等[3] 。在这些新的交易方式面前,正常交易原则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又该如何适用,是值得各国理论和实践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跨国公司大量出现的无形资产交易的转让定价对正常交易原则的挑战,以及国际实践对此所进行的相应调整方面做一阐述。 一、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一)正常交易原则的含义 正常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制度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现今已被经合组织所有成员国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所接受[4]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首先要明确何谓“正常交易”。一般地说,只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交易,才能被认为是正常交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因此,只有存在竞争的交易,才能被认为是正常交易。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项交易是否正常,可以从其交易价格是否正常来判断。即如果一项交易的价格是正常的,那么该项交易也就是正常的;反之,如果一项交易的价格不正常,那么该项交易也就是不正常的。因此,当关联企业之间不当操纵转让价格,以非市场价格对其内部交易进行定价时,该内部交易就应是非正常交易[5] 。当这样理解正常交易时,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正常价格或者说市场价格?一般来讲,正常交易价格是指非关联企业(即独立企业)之间在公开市场上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可能会同意的价格[6] 。美国1968年《国内收入法典》采用的即是该种解释,其第482条实施细则规定:所谓正常交易价格是指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类似情况下所同意的价格[7] 。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正常交易价格理解为合理价格,即一个理智的人在通常情况下所可能同意的价格,如德国、加拿大的相关规定。可见,各国在何谓“正常交易价格”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各国和有关组织也没有对正常交易原则给予一个定义性的描述。经合组织1995年《转让定价指南》的词汇部分中,试图通过引用OECD范本第9条的表述对正常交易原则作如下定义:“正常交易原则指,OECD成员国所同意的为税收目的确定转让定价的国际标准。它被规定在OECD范本第9条,内容如下:两个存在商业或财务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情况不同于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情况,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的所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并据以征税[8] 。” (二)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优缺点 推究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从企业角度,假定两个企业之间因控制、管理、资金等带来的联系完全终止,那么各个独立的企业在各自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如何行动?不言而喻,由于企业的属性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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