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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资和技术出资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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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资和技术出资案例

设备出资和技术出资案例   一、案情   1992年3月23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及第三方签订了合资合同。   1992年8月4日,合资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合资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陷入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境地。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申诉人遂将争议提请深圳分会仲裁。   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为:   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604,000美元。   被诉人则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1.裁决申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购买设备款69,772美元;   2.裁决申诉人向被诉人支付从1993年6月30日至1993年12月31日应得的运输费、保险费、工程知识服务费共110,960美元。   申诉人和被诉人在事实和理由方面的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合资合同文本的争议   被诉人在其于1994年10月27日提交的补充答辩材料中提出:被诉人在庭审后发现,申诉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合同书”与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保存的原件有七个条款及被诉人的签名不符,申诉人篡改合同,欺骗仲裁庭和被诉人。   申诉人则辩称: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合同书”是经合资三方协商一致后报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经市工商局登记的有效合同;而被诉人提交的所谓“合同书原件”是三方起草的一个合同草本,根本没有生效。在报批过程中,主管机关对有关条款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如有关外方出资方式改变一事,事实上被诉人根本不具备技术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只好改为设备出资。因此根本不存在申诉人欺骗仲栽庭和被诉人的问题。 被诉人又辩称:   其法定代表人不懂中文,他不可能知道他得到的文本与“审批通过的文本”不同;也不可能知道谈判一致的内容没有写进“审批通过的文本”。   (二)关于技术出资的争议   申诉人提出:   按照合同第14条第3款、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对合资企业产品的设备、制造以及工艺、检验提供全面、完整先进的技术,并对此承担法律后果。但事实上被诉人未能按照合同提供全面、完整、准确、可靠、先进的技术。在设计方面,被诉人仅提供了“产品图样”,而像“产品标准”、“产品设计计算书”、“产品设计说明书”等产品设计文件都未能提供,工艺设计文件亦未有提供。在工艺设计方面,仅提供了“工艺流程”,而工艺设计方案及其可行性、可靠性和认证以及技术定额等均未提供;在产品制造方面,仅提供了冲床操作规范方面的文件,而生产过程中所需工艺技术文件明细表等程序文件、各道工序,特别是工序中激光焊接、清洗、热处理的操作守则、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均未提供;测试和检验方面,“检验测试标准”、各道工序检验测试方法及计量测试的控制等亦未提供。从所提供的文件可知,这些文件支离破碎,根本谈不上全面和完整。   电脑磁头悬针生产需要具备较好的技术条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激光精密焊接为该产品的技术关键”,这方面被诉人又提供了甚么技术呢?除受合资公司委托在美国购买350(w)激光机(经检测不适于悬针焊接)和有关设备外,被诉人的技术就是其总裁的现场指导,在其指导下,焊接出来的磁头悬针在焊点周围出现黄圈(经理化测试,悬针焊点周围黄圈系氯化物所致),为此,被诉人又提出用化学药品清洗,用他自己从美国带来的所谓空军用的纯化清洗配方,经多次试验仍清洗不掉,又用其指定购买的药品历时三个月仍清洗不掉,被诉人不得不将悬针带回美国清洗,结果仍然清洗不掉。   被诉人未按规定向合资公司提供其技术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的复印件。其提供零碎的不完整的技术也谈不上任何的先进性。也正因为如此,合资公司至今未能生产出合格的磁头悬针,更谈不上有一分钱的订货。   被诉人辩称:   合资合同之谓“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合营公司”意指一旦被诉人代购的设备到,申诉人所雇技术人员到,则书面技术资料要及时提供。由于技术资料是英文的,具体指导也必须有实物演示。   合资合同第十六条,对技术作了7点详细规定,被诉人所提供的书面资料及具体指导完全符合了合同规定。被诉人从1992年11月到1993年5月共发往申诉人8批设备,被诉人发完设备后于1993年7月21日才可能到达公司。被诉人一到公司,就提供了全套书面技术资料,包括:   1.磁头悬针的设备蓝图共几百张。后将英制尺寸转换到公制尺寸加以翻译。合资公司的描图员,用了三个月时间才将设计蓝图复制完毕。 2.磁头悬针的材料规格。   3.004型磁头悬针的规格及工序。   4.磁头悬针的检验规程。   5.单片式产品的检验规程。   6.某某计算机产品有限公司的质量手册。其中扉页是被诉人亲手打印,被诉人还着手安排一名翻译到美国学习,以完成该质量手册的翻译工作。   7.被诉人还提供了一份将公司分工程技术、质检、制造、市场四大块的书面建议。   申诉人作为技术受让方遗忘了接受先进技术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没有训练有素的人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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