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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根据建设《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的要求,就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中有关要求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审核原件。
2、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向省辖市或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申请受理部门审核原件。(具体由市住建委建管科和勘察设计科联合进行)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包括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其中附件材料为原件经扫描后制成的光盘)。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2、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3、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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