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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法规

时间:12月12日 内容:列举10个以上的具体专利策略模式,并做简单解释,最好能举出3至4个合适的例子。 专利策略模式 基本专利策略;基本专利是企业划时代的,先导性的核心技术或主体技术。基本专利策略是企业基于对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为保持自己新技术、新产品的竞争优势,将其核心技术作为基本专利来保护,并控制该技术领域发展的战略。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巨大经济效益的前景,如中药独特的提取技术、炮制加工技术、特殊给药技术均属于这类技术。基本专利战略是企业进攻型专利战略的“重头戏”。该战略是企业基于对中药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为保持自己新产品、新技术的竞争优势,将其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基本专利来保护,并控制该技术领域发展的战略。通过申请基本专利而拥有强而有力的专利权即垄断权,可以转化成排除竞争对手和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份额的法宝。一般认为,谁拥有基本专利,谁就可以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正因如此,国际上一些具有远见的企业无不首先考虑这一策略并能长盛不衰,独占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的控制权。例如:美国杜邦公司尼龙基本专利的开发和运用,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基本专利如果和技术标准相结合,使基本专利被接受为工业标准,那么在该技术领域的统治地位将进一步加强。目前,有关中药质量技术标准还很不规范甚至缺乏,中药企业如在此方面加大投入,在不远的将来定会获得巨大的效益。诉讼策略从绕道设计到积极进攻 大成公司赖氨酸在美337调查案全面胜诉 ??? 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裁决中国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这就意味着大成公司赖氨酸美国337调查案以大成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中国最大赖氨酸生产商遭遇337调查   大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厂商,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玉米提炼商。曾几何时,我国赖氨酸市场一度为美国和日本公司垄断,90%以上的市场供应依靠进口,大成公司自投产后,我国赖氨酸产品价格下降了40%,且实现了赖氨酸产品从依赖进口到大批出口。 ??? 大成公司2007年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900万美元,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市场前景很好,但也与美国和日本等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激烈的商业竞争。2006年4月25日,大成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合称“味之素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称大成公司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侵犯了味之素公司有关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禁止大成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2006年5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启动调查。   大成公司得到前述美国337调查案的信息后,遂于2006年5月委托最早介入美国337调查法律服务市场之一的天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代理此案。冉瑞雪随即牵头成立了专业律师应诉团队,并帮助大成公司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一支精于美国337调查业务的优秀律师团队,共同组成了应诉赖氨酸调查案的中美联合律师团队。   诉讼策略从绕道设计到积极进攻   代理美国337调查案件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也正因如此,全国做这项业务的律师可谓凤毛麟角。回想本案两年来的进程,冉瑞雪既兴奋又难忘。她总结说,本案诉讼策略的正确对于初裁和终裁胜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案件前期,律师团为本案制定的诉讼策略是:在提交专利不侵权抗辩的同时帮助大成公司开展绕道设计,避免在最坏的情况下失去美国市场。   所谓绕道设计,简而言之,是指在假定某专利有效的前提下,为避免专利侵权,非专利所有人或专利许可人进行的规避专利的技术设计。   大成公司先后研发了两种绕道设计。尽管味之素公司以种种理由阻扰大成公司的绕道设计进入本案,但是,大成律师团队在绕道设计方面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律师和行政法官的支持,终于以行政法官裁决的方式确认了两种绕道设计的合法性。自此,即使大成公司在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等问题上失利,从商业利益上来讲,大成公司仍然保有其美国市场。反之,如果大成公司没有进行绕道设计,或者绕道设计没有成功进入本案,那么,一旦大成公司在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等问题上败诉,大成公司就将失去美国市场。   随着案件证据交换的进展,大成律师团队发现了味之素公司在专利申请以及调查启动前与大成公司恶意协商股权交易等方面不当行为的初步证据。有了这些证据,律师团队协助公司调整了案件应对策略,从绕道设计转为积极进攻。利用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如调取证人证言和强迫取证等,获得了大量对味之素公司不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证据。这直接导致了味之素公司在案件进行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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