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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全解
东方·现代城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建设单位: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区域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现就(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住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第三条 物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任意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后,其效力及于所有的物业买受人和使用人。本规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在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 选聘的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仍由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物业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东至宁乡大道;南至地税局;西至兴望家园;北至烟草公司。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办妥物业入伙有关手续及缴清物业服务费用后方可领取钥匙。
第八条 /住户均具有约束力。,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九条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买卖合同,第十条 :
业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的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户的关系;
业户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等;
禁止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室外天线等设施;室内的管线发生堵塞或其它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在房屋门口搭装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不得在窗外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房屋露台、窗户边放置花盆物品等,应安全可靠,防止跌落伤害他人;晾晒衣物、浇灌、清洁及空调冷凝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业户及过路行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聚会等;
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环境及其它业户造成滋扰;
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如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不得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阳台不得安装除隐型防护(盗)网外其它形式的防盗网;
公共区域务必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建、改造和占用公共面积等行为;
非业主使用人搬走室内用品时,应有业主陪同。如业主无法陪同,则应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消防等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住户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住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住户,相关业主/住户应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住户阻挠或不配合及时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亲友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业主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将本规约向承租人明示,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知会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遵守本管理规约;
转让房屋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通知新业主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条 :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如封闭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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