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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法律法规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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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法律法规全解

第一节 仓储概述 属于合同仓储。 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 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 寄存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五)、仓单的效力 (二)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以仓储保管为标的的合同 仓储品为动产,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保管人是从事仓储管理业务的人 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 双方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案例 1、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理由: 盛达公司属于预期违约 2、该仓储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全责起就成立,而不需要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请问:1. 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吗,请说明理由?2.仓储管理合同特征有哪些?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 1、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4、仓储物的存储期间、 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 3、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 方法、期限和相关材料 (三)、仓储合同的内容 2、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和损耗处理 5、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 8、责任划分和 违约处理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1 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法律上没有仅限于动产,在理论上,不动产也可成立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仓储物应该是动产 6 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责任 根据无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5 对保管人未做限制 现有法律对仓储经营人要求特殊的经营资格条件 4 不存在仓单,保管人可出具收货凭证(或保管凭证) 可签发仓单 3 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 2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对他人的货物提供一定的保管服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 2、仓储合同与保 管合同的联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保管与仓储这两种活动具有许多相似性。《合同法》第395写明:凡仓储合同这一章未做规定的,应适用保管合同有关规定 仓单 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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