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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国家审计准则为标准.
新《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以新视觉贯彻《国家审计准则》以标准化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 孝感市审计局 李建平定稿于2011年2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新《国家审计准则》今年1月1日起就要施行了,这是审计机关的一件大事。作为规范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规章,上级对新准则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审计署在举办了全国厅长、法规处长培训后、接着举办了全国视频培训,省厅也进行了培训。今天我们局机关也组织培训,这体现了我局新的领导班子对审计准则的重视,在讲稿准备的过程中,阳局长也有明确指示,他要求把这次培训搞好,做到三个弄清楚:即把准则主要精神弄清楚,把薄弱环节弄清楚,把贯彻实施要求弄清楚。根据这个要求,我讲十个方面内容,讲解形式上采取把准则200个条款,转化为观念化、实务化、操作化的东西,使大家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准则上来,做好贯彻的准备工作。下面我就新准则学习作个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新国家准则解读——以新视觉贯彻国家审计准则 以标准化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一、审计基本问题的规定变化
(一)准则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1.今后审计机关只有一个国家审计准则,就是审计署8号令。
(1)审计准则的含义。是指审计署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障审计功能发挥 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
准则约束性约束性——为什么要“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因条件不具备而执行不了的情况。执行不了约束性条款要作说明,这不仅是新准则的硬要求,还因为一旦审计机关遇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它是审计组参加复议和诉讼的审计理由和划清责任的依据,它还是审计机关遇到行政败诉和国家赔偿等审计风险避险工具,是审计机关自我保护的机制。
——如何说明?下面我举几个例子:如,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要求证据提供者签字盖章,对方不签字盖章的,在审计证据记录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同时说明。又如审计罚款符合听证条件,告知了听证,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书面告知文书,对方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加以说明。还有遇到审计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经政府批准,直接带审计通知书审计,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加以说明。还有涉及经济案件不宜告诉被审计单位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不上审计报告的,也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加以说明。不仅如此,准则有大量的这些情况,涉及到再讲。这里举例是提供思路,举一反三。要记住管总一句话,执行不了准则约束规定的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作出说明。
(3)施行新准则后,告知审计听证条件不变。
——为什么提出告知审计听证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和审计署行政处罚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额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同时这次审计署“废改立”的是审计准则,不是审计规范。在废除的审计准则中,不包括审计听证、审计复议等10几个规定,他们是审计规范的范畴,仍然有效,没有作废。我们在今后审计中仍然要执行这个规定。所以准则修改后,大家还会遇到,审计处罚告知听证的问题,告知和举行审计听证条件变不变的问题?在此明确,施行新准则后,告知审计听证条件规定不变。
——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符合什么条件,应当告知和举行听证?根据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且罚款金额占违规金额的比重达到5%以上;对个人罚款2万元。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注意:这里告知听证是指罚款,不包括没收和收缴。
2.准则在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第四层次。
我国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基本制度。
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法进行细化,并提出了贯彻实施的要求。
审计准则:规范了审计业务流程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审计指南:为相关审计业务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
审计法律规范与审计准则是种属关系、总分关系。它们的法律效力级次是依次递减关系。
——审计监督简易程序就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针对修订准则中各地要求制定审计简易程序的问题,审计署回答:要说简易程序,审计法规定就是简易程序。审计署不可能凌驾于法律,再搞一个比审计法更简易的程序。审计监督不同于部门监管,是专业监督,程序不可能不规范。
——准则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派生的。不要认为,准则只有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规定,没有规定提前三天的时间,是不是有变化,不是的。因为,准则是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上位法规定,下位法就不重复规定的原则设计的。这是大家在学习贯彻准则中要注意的问题。不能本末倒置,主次不分。
3.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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