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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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导读: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 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 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和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火灾、爆炸; (四)未载入本保险合同但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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