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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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100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100问1、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宪法。二是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此外,《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拍卖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刑法》、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内容。三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并在全国施行。四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地区适用。五是土地、农业管理部门行政规章。六是地方政府规章。2、“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是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相一致? 回答是肯定的。用咱老百姓的话说,“土地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咱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此,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党中央又作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决策,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党的这一政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这一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3、为什么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只有农村经济繁荣昌盛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广阔的销售市场,才能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4、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1)、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3)、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积极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大力发展农村多种经营。 (4)、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 (5)、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5、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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