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拓展与应用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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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闲置土地处理方式: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自然灾害造成土地闲置以及已开发但因开发中止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闲置土地处理方式: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自然灾害造成土地闲置以及已开发但因开发中止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案例:2005年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钱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其中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5亿,并于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企业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入3000万元,已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后,自2006年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设。由于这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在2008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做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罚。该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在土地取得和土地开发上已投入总计4000万元,并已建设900平方米,应不属于闲置土地。 问题:该企业用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市国土局做法是否正确?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案例分析:本案中该企业虽已动工建设,但其开发建设的面积900平方米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3000平方米的1/3,已投资额3000万(不包括取得土地的费用)也不足总投资额1.5亿的25%,并且自2006年7月-2008年8月,该企业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即中止开发建设已连续满2年,因此,该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1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施)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土地节约集约”新定义 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加强规划引导”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强调布局优化”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 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强化标准控制作用”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制定《禁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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