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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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因故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名词解释: 自然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所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合同期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全面履行的合同终止,是终止的最完满形式。 因故终止指劳动合同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告终止。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意而终了合同。劳动合作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死亡等。经仲裁判决而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立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产生了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或虽然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合同终止通知通常通知劳动未定期限或者不能依照劳动的性质或目的定期限的,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以期间定报酬者,应依照下列规定的通知期限通知解约。惯例大致是:以日定报酬者,得于一日以前,次日终止合同,以星期定报酬者,得以星期末之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得以星期末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以月定报酬者,得于其月末之前七日,以其月末为终止期通行解约。以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定报酬者,得于其期末的半个月以前,以其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其用人一方死亡破产或者转让其营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得以一定预告期通知解约,并应通知解约的原因。特别通知特别通知即为即时解约的原因。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期限,因重大事由时,当事人可不经预告即时解约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被招聘到被申诉人工作,后于2001年开始了《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签订协议后,申诉人每月在被申诉人领取工资1200元。单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在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申诉人的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04年3月31日,被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诉人的用工合同期满,将终止用工合同。另外,申诉人提出,在申诉人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按《劳动法》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且,申诉人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介于以上情况,申诉人遂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于1997年8月至2004年3月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由被申诉人发放固定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中,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为被申诉人加班,应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被申诉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报酬约定不予明确,设法规避劳动法的约束。申诉人在工作初期每月1200元,但后来每月改为1000元,应该认定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被诉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申诉人的工资,故此,申诉人请求返回被单方面降低的工资。合同届满,被申诉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诉人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劳动者在劳动期间,被申诉人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予以缴纳。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必须在法定期限书面通知,申诉人以此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企业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因此,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补发加班工资的请求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表示认可。仲裁结果经仲裁庭主持解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诉人补发两申诉人加班工资每人9200元。   二、被申诉人在宁乡县养老保险中心为申诉人补缴从1997年8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规定申诉人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申诉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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